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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成启峰、陈佳佳,江苏碧泓律师事务���律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底至6月14日间,被告人孙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大润发超市内,采用指甲钳剪防盗扣等手段实施盗窃6起,窃得威士忌等洋酒6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653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高港区大润发超市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55元的芝华士十二年苏格兰威士忌(700ml装)1瓶。2、2015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在高港区大润发超市内,窃得价值人民币506元的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700ml装)1瓶。3、2015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在高港区大润发超市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68元的百龄坛十五年威士忌(700ml装)1瓶。4、2015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在高港区大润发超市内,窃得价值人民币658元的赫柏湾沙瑞斯干红(750ml木盒装)1瓶。5、2015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在高港区大润发超市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68元的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700ml装)1瓶。6、2015年6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在高港区大润发超市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98元的法国乐途超级波尔多干红(750ml装)1瓶。此外,2015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在高港区大润发超市内,窃得价值人民币598元的拉菲庄园城堡干红(750ml装)1瓶,在该超市二楼出口处被超市员工拦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单位高港区大润发超市人民币3251元。审理中,被告人孙某向本院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收条等书证,证人陆某、沈某等人的证言,泰州市高港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酒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拍摄的被盗红酒、作案工具指甲钳等物证照片、调取的监控录像复制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且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无前科劣迹,且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指甲钳一把、电脑包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倩曹文娟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