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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孔凡浪诉吴艳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孔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孔甲(系原告父亲),男。被告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垫付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智勋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人民陪审员  林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