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孔凡浪诉吴艳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孔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孔甲(系原告父亲),男。被告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垫付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智勋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人民陪审员 林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