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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吕秀珠、陈卢养、陈美觉、陈美凤、陈仲权、陈仲琴、陈 妹、陈艳苹与陈发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珠,陈卢养,陈美觉,陈美凤,陈仲权,陈仲琴,陈妹,陈艳苹,陈发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吕秀珠原告:陈卢养原告:陈美觉原告:陈美凤原告:陈仲权原告:陈仲琴原告:陈妹原告:陈艳苹被告:陈发林原告吕秀珠、陈卢养、陈美觉、陈美凤、陈仲权、陈仲琴、陈妹、陈艳苹诉被告陈发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纷争已得到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秀珠、陈卢养、陈美觉、陈美凤、陈仲权、陈仲琴、陈妹、陈艳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187.5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作林审 判 员  谢法算人民陪审员  林会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