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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在立案后,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樊宾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