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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X与敖X1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敖X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600号申请人李X,男,1952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敖X1,男,1996年9月出生,法定代理人敖X2(敖X1之父),1962年8月出生,法定代理人石X(敖X1之母),1964年10月出生,案由:侵权责任纠纷申请人李X依据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敖X1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李X发现被执行人敖X1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营审 判 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