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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厂与于某、常某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厂,于某,常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厂。负责人:马某,系该厂厂长。被申请执行人:于某,男。被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赵某,男。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某、常某某、赵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于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62XXXXXXXXX帐号存款10900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50XXXXXX)。二、将被执行人于某妻子祝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602XXXX帐号内存款15800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507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