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法执字第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莫九生申请执行毛彦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九生,毛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法执字第795-1号申请执行人莫九生,男,汉族,1954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毛彦群,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河南省中牟县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牟证民字1456号公证书和(2015)牟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彦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莫九生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千分之十八)。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九生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彦群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书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