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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史燕与刘小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财明,孔祥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葛财明,男,汉,生于1965年4月16日、住址长清区。被执行人孔祥进,男,汉,生于1965年11月11日,住址长清区。申请执行人葛财明与被执行人孔祥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2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信息、债务较多,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9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