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史燕与刘小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财明,孔祥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葛财明,男,汉,生于1965年4月16日、住址长清区。被执行人孔祥进,男,汉,生于1965年11月11日,住址长清区。申请执行人葛财明与被执行人孔祥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2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信息、债务较多,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9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