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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何宗兰申请执行李中友、XX华、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宗兰,李中友,XX华,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何宗兰,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委托代理人鲁绍福,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李中友,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陶建学,协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XX华,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个体职业。委托代理人XX,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家正,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60号何宗兰与李中友、XX华、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665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299.78元,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由被执行人李中友、XX华、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付给申请人何宗兰经济损失26652.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