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琼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琼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525号罪犯杨琼淑,女,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2001)资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琼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2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1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从2003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06年1月19日减刑1年3个月;2007年9月26日减刑1年;2009年9月27日减刑1年1个月;2011年3月30日减刑1年;2012年9月26日减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至2017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杨琼淑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了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琼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琼淑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97.26分。2015年1月26日,该犯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琼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琼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