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志鹏与李凡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鹏,李凡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326号原告:陈志鹏被告:李凡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鹏诉李凡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不可抗拒的理由,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