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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志鹏与李凡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鹏,李凡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326号原告:陈志鹏被告:李凡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鹏诉李凡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不可抗拒的理由,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