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鹏与王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静,喻强,范朝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杨鹏。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江镇水果批发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0952954-2。法定代表人查林,总经理。被告王静。被告喻强。被告范朝辉。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与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静、喻强、范朝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鹏于2015年9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鹏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