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公贤、齐红兰与位传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公贤,齐红兰,位传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150号申请人徐公贤。申请人齐红兰。被执行人位传灵。本院在执行徐公贤、齐红兰诉被告位传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孔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广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