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陆世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434-2号申请执行人陆世清。被执行人谢汉明。被执行人艾美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3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谢汉明、艾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提取被执行人谢汉明、艾美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钢审判员刘如审判员李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张方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