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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青岛盈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瑞富祥丝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盈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瑞富祥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盈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瑞富祥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明,董事长。上诉人青岛盈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书面管辖协议。原《代管协议书》业已因履行完毕而彻底终止,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与本案无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于2014年9月25日,因其委托上诉人进行“兰姿绣”品牌在青岛市的拓展和销售事宜,及签订的《代管协议书》等产生争议,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讼。青岛盈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管辖申请,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的诉求与(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所诉内容有重叠及关连性,两案应合并审理。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