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立民终2474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吕学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鹏,住广东省饶平县。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通过信息网络购买涉案产品,根据交易订单记载,涉案产品通过快递送货,收货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城区鱼珠街道茅岗新村,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