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2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春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399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园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富,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C119号商铺业主。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号*****层。法定代表人曾繁瑞,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毅,1980年9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富、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春富、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温同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