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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伟伟、郝二冬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伟,郝二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伟,男,1984年7月2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清徐县。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2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2009年8月1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罚款并社区戒毒,2011年7月1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罚款并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5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被告人郝二冬,男,1986年2月8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清徐县。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5日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4年5月2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伟、郝二冬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诚、被告人王伟伟、郝二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春,岳小飞因欠郝二冬钱,将一辆车牌号为×××丰田凯美瑞轿车抵押给郝二冬,后郝二冬和交城一名叫”二哥”的人换车开。2013年3月的一天,在清徐县西谷村,被告人王伟伟以借车开为由,将×××丰田凯美瑞轿车从”二哥”处开走。王伟伟通过张建发、张磊父子以80000元将该车抵押给孔村的边盛旺,王伟伟得67000元并将其挥霍,张磊得13000元。2014年2月12日早上,边盛旺发现该车丢失,要求张建发、张磊父子还钱,张建发将80000元归还边盛旺。2014年3月的一天,在西谷村村口,郝二冬发现岳小飞驾驶该车,因岳小飞欠郝二冬钱,郝二冬再次将该车扣下。后郝二冬将该车抵押给太原叫”利斌”的人。该车目前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伟、郝二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边盛旺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询问边盛旺笔录、公安机关讯问王伟伟、郝二冬笔录、借条、×××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太原市车管所出具的证明、清徐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王伟伟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郝二冬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被告人王伟伟、郝二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4年4月的一天,在清徐县城金海洋澡堂,被告人王伟伟以送孩子上学为由,将被告人郝二冬抵押给何某的车牌号为×××黑色奥迪车开走并让郝二冬将该车抵押换钱。郝二冬将该车抵押给王答村的”小儿”,得赃款50000元,王伟伟分得27500元,郝二冬分得10000元,还史利鹏12500元。该车目前未追回。事发之后,被告人王伟伟以自己的一辆奥迪车还给何某,并达成协议,何某对被告人王伟伟、郝二冬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伟、郝二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何某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询问何某、罗亚斌笔录、公安机关讯问王伟伟、郝二冬笔录、借条、协议、谅解书、被告人王伟伟、郝二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王伟伟通过张刚强将车牌号为×××的白色丰田佳美轿车抵押给受害人丁志平,得10000元。之后的一天晚上,王伟伟在清徐县城凤仪街发现该车,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偷走并抵押给交城县的高永岐,得赃款5700元并全部挥霍。该车目前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丁志平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询问丁志平、高永强笔录、公安机关讯问王伟伟笔录、丁志平提供的借据、被告人王伟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0000元,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二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0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伟伟、郝二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伟伟、郝二冬与被害人何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伟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郝二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卿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人民陪审员  赵娟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成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