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牛爱霞申请执行西安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爱霞,西安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13号申请执行人牛爱霞,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牛爱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6787号执行证书。经审查,在公证前其法定代表人已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羁押,其名下财产也被公安机关查封。故申请执行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6787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