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礼英与周向军、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英,周向军,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陈礼英,村民。委托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向军,村民。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路87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礼英与被告周向军、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礼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周向军、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礼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英撤回对被告周向军、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礼英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审 判 员 王茂云人民陪审员 王涛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军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