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刑终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顾剑峰、王星峰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星峰,顾剑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613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星峰,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顾剑峰,农民。2012年1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剑峰、王星峰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绍越刑初字第9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顾剑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王星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在案的折叠刀1把,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星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星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顾剑峰、王星峰抢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星峰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星峰撤回上诉。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刑初字第9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