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阳恩华,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志国,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良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阳恩华,被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1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3月4日生女孩李某甲。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5年6月3日,被告无端挑事,对原告漫骂不断。逼迫原告从夹层跳楼,致右脚跟骨骨折,在院住院治疗25天。原告出院后,被告不但不细心照顾,反而天天与原告吵闹,甚至扬言要原告传给被告20万元,否则在一个月内就要原告的命。2015年7月24日23点,被告当面磨刀对原告进行威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3、共同债务20万元共同承担。被告罗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虚假,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9年8月1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3月4日生女孩李某甲。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剖宫生小孩李某甲后没有恢复好造成子宫切口假腔,再生育小孩存在一定困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隆回县桃洪镇环城路环保局隔壁经营一间盖尔富连锁瓦店。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证,原、被告陈述、被告病历资料等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被告中同学,结婚后生有小孩,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被告因剖宫生小孩李某甲后没有恢复好造成子宫切口假腔,再生育小孩存在一定困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从医学上讲,被告并不是不能再生育小孩,只要被告调养好身体,同时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还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龙良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 丹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