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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6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行怀与徐明委,何艾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行怀,徐明委,何艾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6673号原告陈行怀,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号*幢4-9,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6********。被告徐明委,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科园路**号**幢***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4********。被告何艾憶,女,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科园路**号**幢***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0********。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在受理原告陈行怀与被告徐明委、何艾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行怀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陈行怀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银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