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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树忠与瑞安市高尔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忠,瑞安市高尔邦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476号原告朱树忠。被告瑞安市高尔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忠与被告瑞安市高尔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忠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朱树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树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朱树忠负担。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