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如根、宋香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如根,宋香环,艾汝祥,陈成喜,艾如良,艾如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924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宪奎,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艾如根,男,1970年2月3日生人,汉族,住莘县张寨镇刘羡村60号。被告宋香环,女,1968年3月12日生人,汉族,住莘县张寨镇刘羡村60号。被告艾汝祥,男,1968年1月1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张寨镇刘羡村0094-1号。被告陈成喜,男,1965年8月8日生人,汉族,住莘县张寨镇刘羡村0162号。被告艾如良,男,1975年3月4日生人,汉族,住莘县张寨镇刘羡村201号。被告艾如秋,男,1962年12月7日生人,汉族,住莘县张寨镇刘羡村02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如根、宋香环、艾汝祥、陈成喜、艾如良、艾如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鑫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