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万厚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万厚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刘光伦,周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91号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9号(欧瑞商务大厦5F)法定代表人:廖颖,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万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39-1。法定代表人:文思蒙,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39-3法定代表人:刘光伦,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166号。法定代表人:刘光伦,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2号。法定代表人:蒋智勇经理。被申请人刘光伦,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周莉,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厚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刘光伦、周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保全标的:22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幢××号共计4套房屋。重庆中禾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幢××号共计4套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