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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辉、史翠兰与赵留芝、韩书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史翠兰,赵留芝,韩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154号申请人孙辉。申请人史翠兰。被执行人赵留芝,农民。被执行人韩书勤,农民。本院在执行孙辉,史翠兰诉被告赵留芝,韩书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曹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