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姚朝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388号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惠梅,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系公司职工。被告姚朝敬,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姚朝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材料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人民币491.05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李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陈家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