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宏林与王锡林、许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林,王锡林,许福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王宏林,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王亿民,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锡林,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许福珠(被告王锡林妻子),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林与被告王锡林、许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林以其欲与被告王锡林、许福珠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宏林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伟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