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向庭与刘学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庭,刘学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刘向庭,居民。被告刘学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庭诉被告刘学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庭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向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