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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向庭与刘学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庭,刘学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刘向庭,居民。被告刘学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庭诉被告刘学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庭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向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