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汪映珍与高静、刘亮、马玉容、刘菊容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437-3号申请执行人:汪映珍,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8日。委托代理人:马静,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高静,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日。被执行人:刘亮,男,汉族,生于1992年4月14日。被执行人:马玉容,女,汉族,生于1994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刘菊容,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13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高静、刘亮、马玉容、刘菊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高静、刘亮、马玉容、刘菊容在限期内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旺苍执字第4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高静所有的川HD15**号宝骏牌小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高静、刘亮、马玉容、刘菊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静所有的川HD15**号宝骏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