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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原住威海市,现住址不详。被告尹某某,男,汉族,原住址同上,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