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原住威海市,现住址不详。被告尹某某,男,汉族,原住址同上,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