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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姜杨林与杨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杨林,杨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851号原告姜杨林。被告杨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杨林诉被告杨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杨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杨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