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姜杨林与杨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杨林,杨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851号原告姜杨林。被告杨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杨林诉被告杨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杨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杨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