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润英与被告刘有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6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7408188122,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邦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