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郭金清与努布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清,努布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郭金清,男,汉族,1955年出生。被告:努布尔,男,维吾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清与被告努布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和解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巴合提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 依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