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秦小贵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13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小贵,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冷泉村西二公里。负责人:张诚,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敏,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再审申请人秦小贵因与被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秦小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