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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孟静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静,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19-2号原告:孟静,女,汉族,1982年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胡浩。被告:杨飞,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熊欣,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静诉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静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孟静负担。审判员  张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