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他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胡德山与向望平、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山,向望平,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他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山。被执行人向望平。被执行人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曹家嘴。法定代表人金珍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德山与被执行人向望平、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德山与被执行人向望平、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塞山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