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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曹科斌与张琴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科斌,张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科斌,男,汉中市汉台区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琴,女,陕西略阳县人。(未到庭)上诉人曹科斌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4)略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科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科斌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科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曹科斌负担。其余11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冯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