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韦腥辉、陀莲英与黄成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腥辉,陀莲英,黄成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韦腥辉,男,黎族。原告陀莲英,女,黎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某涛。被告黄成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蓝某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腥辉、陀莲英诉被告黄成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腥辉、陀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腥辉、陀莲英负担。审判员 黄经纬审判员 符巨华审判员 谭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新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