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第4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金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40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负责人:俞美霞。被执行人: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志强。被执行人:金芳。被执行人:詹生全。被执行人: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婉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斗门镇马海中心河28处房产[建筑面积总计6396.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1955平方米,含水泥地面、钢棚等附属物。详见绍博司评(2015)第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虞地估司(2015)字第14号土地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琳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