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51-3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59年9元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执行路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追加第三人董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另一执行案件查封,尚未处理完毕,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00251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