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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郑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诉被告王大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王大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372号原告王平,男,1998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王大成,男,42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王大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聂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