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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功华诉朱红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功华,朱红飞,邱义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011号申请执行人张功华。被执行人朱红飞。被执行人邱义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功华与被执行人朱红飞、邱义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红飞、邱义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功华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03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