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与利友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利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58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利友文,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70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行非诉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座落于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中路雄昌花园4号楼302房的房屋产权属被执行人利友文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利友文名下位于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中路雄昌花园4号楼302房(权证号码:C1××39)的房屋产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