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荣宝与沈国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宝,沈国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554号原告:张荣宝,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沈国银,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宝诉被告沈国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宝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宝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荣宝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