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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戴庆田与杨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庆田,杨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986号申请执行人:戴庆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庆,无业。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杨庆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戴庆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庆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庆的银行存款149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