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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安颖、张明学、廖丽丽、廖鹏程、张林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刘刚。委托代理人李昶波,系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岳豪,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安颖,男,生于1976年6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亮玖,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鹏程,男,生于1958年9月26日,汉族。被告张林君,女,生于1958年12月5日,汉族。被告张明学,男,生于1977年8月26日,汉族。被告廖丽丽,女,生于1981年3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安颖、张明学、廖丽丽、廖鹏程、张林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安颖、张明学、廖丽丽、廖鹏程、张林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安颖、张明学、廖丽丽、廖鹏程、张林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光华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嘉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