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晓东、胡良峰与胡良峰、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胡良峰,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646号原告:王晓东。被告:胡良峰。被告:李珍。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胡良峰、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晓东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0元,依法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海明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柯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