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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亚颂与漳州开发区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颂,漳州开发区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陈亚颂,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吴文都,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庆寿。被告漳州开发区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简筑9幢4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4619-1。法定代表人刘铁厂,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道新城大厦十二楼,组织机构代码:85651399-7。负责人林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志梅,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亚颂与被告漳州开发区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漳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颂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文都、林庆寿,被告太保漳州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志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亚颂诉称,2015年2月2日8时45分张伟驾驶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澄镇莲花中学路口与郑建材驾驶的湘J/×××××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员陈亚颂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伟负事故主要责任、郑建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亚颂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015年8月13日确定为:医疗费117118元、误工费22578.12元(138天×127.56)、护理费19771.8元(35×127.56+103×127.56×80%)、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营养费23423.6元、交通费700元、摩托车维修费990元、残疾赔偿金75901.2元、鉴定费2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合计304782.72元。肇事车辆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被告宏通公司所有,该车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于太保漳州公司,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余额由保险公司与宏通公司按责任比例8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保漳州公司辩称,其一,对本案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存有部分异议。原告主张按福建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没有异议。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在医疗限额内赔付,其中非医保3100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营养费过高应以医疗费5%计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35天,每天15元计付;原告出院后的护理不存在护理依赖程度,出院后护理按每天96.18元的50%计算120天;误工费过高,交通费未提供相关票据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摩托车维修费用,因原告非车辆所有权人,无权主张;其二,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本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同意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宏通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8时45分王伟驾驶被告宏通公司所有的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澄镇莲花中学路口与郑建材驾驶的湘J/×××××号正三轮摩托车(后载原告陈亚颂)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亚颂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伟负事故主要责任、郑建材负次要责任、陈亚颂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漳州市175医院住院治疗31天,后于2015年5月4日再次入住漳州市医院治疗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17118元,其中非医保31000元。出院诊断:左肱骨头陈旧性粉碎性骨折、左锁骨、左肩胛骨、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术后。出院医嘱:继续前臂吊带悬吊患肢,抬高左上肢以利消肿;在骨折完全愈合之前,禁止左上肢负重,避免外伤;如骨折骨性愈合,可择期拆除内固定(所需费用约一万元);加强饮食营养。诉讼中,经原告陈亚颂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时间、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陈亚颂的伤残等级为八级,护理期限为120日,没有护理依赖的需要,陈亚颂的误工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后续治疗费应约为人民币一万元。另查明,肇事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被告太保漳州公司投保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0万。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事故后被告宏通公司垫付原告100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门诊病历、出院通知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收费票据及用药清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票据确定为117118元,其中非医保31000元;误工费13275.6元(138×96.2);护理费9139元(35×9602+120×96.2×50%);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营养费11711.8元;交通费350元;残疾赔偿金75901.2元(12650.2×30%×2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原告主张车损99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车辆所有权人,该主张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合计253020.6元。因王伟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主张由其雇主被告宏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宏通公司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太保漳州公司系肇事车辆强制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王伟、许佩臣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被告太保漳州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2114.47元(71414.42元){[(医疗总额139354.8元-非医保31000元-10000)+(伤残总额113665.8元-110000)]×70%}。被告宏通公司赔偿原告21700元(非医保31000×70%),其垫付款10000元,原告同意进行抵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给付原告陈亚颂保险金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给付原告陈亚颂保险金71414.42元元。三、被告漳州开发区宏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亚颂经济损失21700元,其垫付款10000元可抵扣。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陈亚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2936元,由原告陈亚颂负担876元,被告漳州开发区宏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艺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